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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日期:2014-11-19 点击数: 来源: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院在读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学院具体情况,每年在应届毕业生中评审当年度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设置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额度: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2.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具备参评资格的学生人数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2.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3.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以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为主,研究生本人应向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对于因调研或实习等不在校的,可由培养单位推荐申请。
4.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和本人评审材料应在外语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和备案留查。
5.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举报,学院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条件与办法: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 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应当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成果。
3. 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4. 课程学习成绩加权得分排名进入本年级所在专业前30%者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加权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学位课、专业必修课考试成绩之和÷门数×80%)+(共同课、选修课考试成绩之和÷门数×20%)。
5. 学习成绩进入年级所在专业前30%的所有申请人,按科研得分进行第二次排名,科研得分为0者不进入最终排序。
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即入学后至2014930,以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人员名义发表与所学专业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科研成果者,按以下方法计算科研得分。
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分数计算办法:以独立作者的名义在CSSCI期刊发表文章一篇,获得6分;以第一作者名义在CSSCI期刊每发表一篇文章,获得4分;第二作者每篇获得1.5分。在其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独立作者每篇获得3分;第一作者得分按独作得分的60%计,第二作者按40%计,第三作者及以下不计。在非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独立作者每篇获得1.5分;第一作者按独作得分的60%计,第二作者按40%计,第三作者及以下不计。在国外发表论文的期刊等级由评审小组认定。
发表翻译类成果的分数计算办法:实际承担翻译并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与所学专业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读物10万字及以上,每项成果获得6分;5万字(含)至10万字,获得4分;5万字以下,获得1.5分。实际承担翻译与所学专业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读物10万字及以上,每项成果获得3分;5万字(含)至10万字,获得1.8分;5万字以下,获得1.2分。实际承担翻译一般性普通读物10万字及以上,每项成果获得1.5分;5万字(含)至10万字,获得1分;5万字以下,获得0.5分。
专业型翻译硕士研究生能反映其实践能力的应用成果也计算为科研得分,应用成果指(但不限于)学生参加专业竞赛的成绩。分数计算办法:全国性及以上专业比赛一等奖获得5分,二等奖获得4分;省及地区专业比赛一等奖获得3分,二等奖获得2分。
6. 科研得分相同或分值差距在2分(含2分)之内,优先考虑学制规定年限内有公派国(境)外经历者,国(境)外留学时间长者优先。
7.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具备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在读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在读期间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得参评,若其获奖,学院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申请延期答辩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
1. 外国语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初评结果的申诉。
2. 外国语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实施细则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4年11月18日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逄锦彩
成员:周异夫、宿久高、尹允镇、张永泰、苗幽燕、项蕴华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周异夫
副主任委员:张玫玫
委员:刘佐燕、权赫律、胡建军
孙明丽、柳晓东、田  君
金  晶、张  蕊、张  雪
      赵  洺(2012级研究生)
赵琳琳(2013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