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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基层党委会议事规则

日期:2017-12-07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基层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学校院级单位党组织(包括院级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学校基层党的委员会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落实《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在校内相应院级单位设立的院级党组织。

第三条 院级党组织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院级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院级党组织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基层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第四条 基层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通过基层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办法。

(二)分析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针对本单位党组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四)本单位下级党组织设置方案和本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基层党委会工作报告。

(五)本单位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六)按学校党委要求,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提出建议。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

(八)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综治维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一)需要基层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正确区分基层党委会与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替代基层党委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基层党委会一般应每月召开1次,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务由党务工作人员承办。

第八条 基层党委会由院级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基层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务工作人员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基层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四)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十条 基层党委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基层党委会,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会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基层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会由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须于次年交学校档案馆存档,院级单位只留存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由基层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凡属应由基层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会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基层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基层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基层党委会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基层党委会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院级党组织可在本规则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基层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