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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领取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日期:2015-05-07 点击数: 来源:

校内各有关单位: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结束,即日起将向认定合格的人员发放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请于5月22日(星期五)之前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师资培养科(南区行政楼820室)领取。请各单位通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相关教师:

    一、参加全国公共外语考试(WSK)笔试总分达到50分及以上(取得口语成绩)的教师;

    二、有留学经历,持有“留学回国证明”的教师;

    三、已获聘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人员在领取时请携带WSK考试成绩单原件(自行留存复印件);符合第二项条件的人员在领取时请携带留学回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是来校前的留学经历,请携带护照原件,登记数据)。

    原则上不允许代领,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代领的,请代领人携带被代领人签名的委托书。

 

    自合校以来,已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亦应尽快领取。

     联 系 人: 舒  畅

     联系电话: 85167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