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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

日期:2014-05-07 点击数: 来源:

校内各有关单位 :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教人厅函〔2014〕9号)精神,为做好我校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2009年1月1日以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㈡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㈢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㈣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㈤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㈥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㈦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㈧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二、选拔名额

    教育部核定我校的选拔名额为12名,各单位限推荐1名人选;符合条件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可按程序推荐,不占选拔名额。

    三、选拔程序

    ㈠个人申报。凡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

    ㈡单位推荐。

    1.各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评审;未被学术委员会覆盖的中层单位,可视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本单位申报人选的评审。

    2.中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情况确定推荐人选。

    ㈢学校评审推荐。学校成立以学术委员会成员为主的专家组对各单位确定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向学校提出推荐候选人建议名单。

    ㈣校内公示。学校对候选人名单予以公示。

    ㈤确定并上报人选。学校研究确定人选并将推荐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

    四、上报材料要求

    ㈠申报人员需按要求填写《吉林大学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简表》(附件1),标准A3纸打印,原件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式25份,并附电子文档。

    ㈡申报人员需按要求填写《吉林大学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评选推荐一览表》(附件2),标准A3纸打印,原件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五、材料报送时间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请于2014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4:00之前报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技术干部科(中心校区行政楼821室)。

    六、其他

    ㈠已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㈡在我校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㈢各单位要对申报人员上报表格中所填写的项目、专利、论著和获奖等成果材料要认真审核。对弄虚作假、虚报业绩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推荐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王宁 孙祺  

    联系电话:85166483

    电子邮箱:jsutf8 @jlu.edu.cn

    附件: 1.吉林大学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简表

           2.吉林大学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评选推荐一览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