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语学院印章主要用于以学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行文;院内发布决定、通知、规定等正式文件及颁发证书;对外联系重大事宜及其它需要加盖学院印章的事项。
第三条学院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管理人要安全合法使用学院印章,不得转借或委托他人保管使用。平时印章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单位领导、学校及保卫处报告,并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四条用印必须履行印章使用批准手续,并进行使用登记。印章管理人员有权对用印材料进行审查,经确认合乎要求方可用印。
第五条 以外国语学院名义对外使用印章时,必须经分管副院长签批。重大事项必须经院长批准使用。
第六条凡以学院名义签订的与我院财务、经费、设备等有关的协议书、合同书、担保书等,必须由院长签字,方可用印。
第七条凡申请使用学院印章必须由我院正式职工前来联系,否则拒绝用印。
第八条 学院将定期检查学院用印情况,用印记录本每年12月底一次性存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