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各类学术活动,完善学术活动管理机制,提高学术活动的水平,参照《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活动分为名家讲座、系列学术讲座、学术论坛(沙龙)、专题学术论坛、专题学术报告等。
第二条 各系应在每学期初提交学术活动计划,并做出经费预算报送学院,由学院统筹安排各类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术活动的内容应充分反映本学科的研究前沿。学术活动主办方应及时将活动信息发送到研究生与科研办公室。
第四条 科研秘书根据活动信息负责编号、起草网上信息文稿、宣传海报样板并经主办方负责人确认无误后,发布活动信息和印制、张贴宣传海报。
第五条 学院在职教授、副教授和外籍教师每学年度应作为主讲人或者主要参加者至少参与一次学术活动。学院鼓励青年教师参加相关学术活动。参加学术活动的教师,学院支付活动酬金。
第六条 外请专家学者做学术报告或讲座,经批准列入学院学术活动计划的,学院支付酬金,其标准为每人次人民币1000元。列入学校名家讲座的,学院不再支付酬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语学院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