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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财务管理规定(修订)

日期:2014-03-04 点击数: 来源:

 

为规范和加强外国语学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外国语学院行政事业费、发展基金、奖福基金、离退休经费等均为学院的运行、发展和建设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管理模式。经费支出实行财务负责人审批制度,做到账、款分开,收入、支出两条线,不以任何形式存在账外资金。
二、成立外国语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学院院长,成员为学院班子全体成员,负责财务预算、决算、经费使用和各项经济活动的审议、监督和检查。
三、学院的所有经济活动实行预算制,未经预算审批的支出不予报销。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履行预算审批手续的事项,必须补办审批手续并经院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四、财务预算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写《外国语学院预算审批表》,并报请上级主管领导进行审批,其中,学院班子成员的预算事项由院长签署意见,其他教职工预算事项由系(室)主任和主管院长签署意见,5,000元以内预算(含5,000元)报行政副院长审批,5,000-10,000元预算由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预算事项由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任何人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一经发现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外,视情节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个人原因给学校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向全院教职工公布财务执行情况。
    七、本规定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外国语学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