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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学年奖学金评定办法

日期:2009-10-13 点击数: 来源:

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以公平、公开、公正和宁缺毋滥为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年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学年奖学金的名额与金额

学年奖学金根据学生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其他方面表现等综合情况,分等级、按比例评定,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年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2000元,占学生总数的5%;二等奖1000元,占学生总数的10%;三等奖500元,占学生总数的15%。奖学金评选比例以年级专业学生总数为标准。

(二)学年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端正;

2、学习刻苦努力,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异;

3、关心集体,热爱社会工作,能主动为集体、为同学服务,自觉参加学校学院组织倡导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自觉锻炼健康体魄,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三)评定方法

1、各专业排名以学院教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学年成绩为准,采取学分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计算成绩排名,由班联组织各专业班集体负责人共同实施,并在专业内部广泛征求意见。对于学习成绩未被教务部门录入,且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及时与任课教师联系而逾期登记的成绩以不及格计算。该年度任何科目不及格的学生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实行三学期制的年级第三学期成绩记入评定范围。

    2、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各年级专业成绩排名,提出奖励意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张榜公示,没有异议的上报学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三)退学试读者;

    (四)受纪律处分者;

    (五)未达到本学年规定课程所应达到的学分者(或本学年有不及格课程者,全校公选课不及格不计算在内)。

三、有下列情况者,奖学金降等。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国家、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中有关要求,或违反学院的相关纪律要求,虽未给予纪律处分,但通过通报批评等形式被批评教育者,按照受到批评的次数顺次降低奖学金等级。

四、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外国语学院

                 二〇〇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