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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日期:2013-05-09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吉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在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管理部门、后勤部门的指导下共同开展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为了确保集体宿舍的消防和治安安全、开展科学的住宿管理、保障家具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学生。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入住流程办理入学手续后,方可到指定宿舍的指定房间的指定床位住宿;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六条 学习期满、自愿退宿或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内搬离宿舍。
第七条 住宿学生进出宿舍应按照要求出示证件,以便管理人员检查。
第八条 遵守作息时间,按规定时间熄灯就寝。
 
第二节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住宿学生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宿舍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 禁止转让床位、禁止留宿他人。原则上不准异性进入宿舍,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一条 严禁晚归和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需请示辅导员批准。
第十二条 宿舍的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
第十三条 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发现可疑人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或保卫处。
第十四条 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较强的危险品,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和违章电器,严禁故意损坏、擅自挪用安全指示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三节 公用物品及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物品及设施指学生宿舍楼楼体和宿舍楼外部的一切公用设施,宿舍楼内公共卫生间、洗衣房、值班室、宿舍等房间和宿舍楼内配备的所有家具、宣传栏、公用设施等。
第十六条 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宿舍楼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检查公共物品及设施,学生应予以配合。经检查发现宿舍内公共物品及设施属人为破坏的,应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无法确认责任人,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四节 公共环境卫生及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宿舍走廊、洗手间等公共场所乱丢垃圾、乱放杂物。车辆整齐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九条 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内张贴、散发海报或广告等宣传品。使用宣传栏时要保持宣传栏的整洁美观,禁止乱贴乱画。
第二十一条 保持宿舍内清洁,宿舍内的卫生由学生自行打扫。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检查,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宿舍卫生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宿舍楼内禁止高声喧闹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公共秩序的行为,在宿舍使用音响、电脑等应以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为前提。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学生宿舍进行赌博、酗酒、打麻将、打扑克、封建迷信等影响宿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严禁以各类设备播放、收看或查阅黄色淫秽等内容不健康的音像制品,严禁张贴内容不健康的文字或图片。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禁止饲养和带入宠物。
 
第五节 水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节约水电,人走灯熄,杜绝长流水。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用电。正确使用台灯、收音机、电视机、电脑等低功率、安全的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器、电热毯等超功率、非安全或炊事电器。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严禁盗用公用电源。
 
第三章 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将依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宿舍防火规定》
2、《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防火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
 
                                   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
                                     2009年8月25
 
 
附件1
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宿舍防火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吉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和《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
二、在通电情况下,严禁将交流电器(如台灯、电扇、充电器、
接线板、随身听等)放在床上;
三、严禁吸烟;
四、严禁在宿舍及楼内燃烧物品;
五、严禁损坏或非火灾时擅用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六、严禁人离开寝室时不拨掉负载电源;
七、严禁使用或存放电炉、电热水棒、电水壶、电炒锅、电饭煲、
电热毯、电煮水器、电吹风等容易造成火灾危险的电热、电器产品;
八、严禁使用明火;
九、严禁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烟花爆竹、液化气罐、
煤油炉、煤炉、酒精炉、汽化炉等。
十、严禁使用或存放有毒物品和危险品。
 
                            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
                                 2009825
 
 
附件2
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防火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
 
为维护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创造健康、文明、安全的住宿环境,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宿舍内擅自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条 对在宿舍内酗酒及酗酒滋事的处分:
1.酗酒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后辱骂他人,扰乱或破坏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3.酗酒后打人者按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4.酗酒后损坏公私财物者,比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条 在宿舍内组织和参与打麻将、打扑克等规定禁止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发起或参与赌博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无视作息制度,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楼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无故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处分。
第六条 违反安全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1、在宿舍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宿舍内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酒精炉、煤油炉等禁用物品或在楼内焚烧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擅自挪用、损坏宿舍楼的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盗窃、损坏宿舍楼和宿舍内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盗窃财物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多次作案累计金额在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作案金额累计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在宿舍内制作、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阅读淫秽书刊,浏览黄色网站(页),观看淫秽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在宿舍楼内乱扔、乱放物品,张贴、散发海报或广告等宣传品,在宣传栏乱贴乱画,妨碍公共卫生,损害他人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未尽事宜以《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
                                     2009年8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