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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日期:2013-05-09 点击数: 来源: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实施,保障广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督促学生提高学习质量,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暂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规定
1、学生必须按时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
序,不得随意请假。如确需请假,须持有关证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原则上不能事后补假。
2、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1)事假:因家庭直系亲属的重大事
件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办理事假,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请假者,学生家长必须以书面或电话形式说明情况,事假到期时到学生办公室销假
(2)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请假。学生申请病假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病历证明。为保证学生健康、及时就医,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可先行就医,事后凭医生诊断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和任课教师处补假。
(3)公假:因参加学校或院系开展的重大活动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等活动,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请假。学生申请公假时必须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并履行手续。
3、学生因病、因事、因社会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本人必
须到场的全校性重大活动(如颁奖等),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4、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因病确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缓考手续,教科研办审批,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5、学生请假最长时限为三天,如有特殊原因须延长假期者,由本人申请续假,经学院学生办公室核实和批准后方可延长,不得事后补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6、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同一时段内准假人数不超过本班学生人数的10%。
二、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1、对于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它欺骗手段骗取准假者,视
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于未经请假而无故旷课者,给予通报批评,无故旷课二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次或旷课一节计算。
4、累计旷课达到2天(每天按5学时计算)以上或达到10学时以上者,加重处分: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对于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