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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修订)

日期:2014-03-04 点击数: 来源: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学习、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和《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为保障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学费。
第三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指原计划内非定向生、计划外自筹生)。其他类别研究生(指原计划内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不享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设置
 1.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额度及奖励比例:

 类别
额 度
比例(%)
博士研究生
100%学费
100
硕士研究生
100%学费
70

(注:所列比例指获奖人数占本年级档案转入我院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数的比例)。2.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按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1.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定、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并充分听取导师意见。
2.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享受年限以学制规定的年限为准。
3.     新入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中进行,根据新生入学考试成绩和科研潜力,在全部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4.     新入学的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给予第一学年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5.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春季学期末进行申请与评定工作,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的条件与办法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努力学习,成绩优秀。
2.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按学位课、专业必修课考试成绩和共同课、选修课考试成绩加权后核定总成绩,并依次排名评定。公式为:总成绩=(学位课、专业必修课考试成绩之和÷门数×80%+(共同课、选修课考试成绩之和÷门数×20%)。
3.     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出国交流或留学的研究生可申请当年度基本奖学金。出国交流或留学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换算,参照《吉林大学本科生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4.     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论文者,申请奖学金予以加分。以独立作者的名义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一篇,自然获得当年度奖学金;以第一作者名义在CSSCI期刊每发表一篇论文,总成绩加4分,第二作者每篇加1.5分。在其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独立作者每篇总成绩加3分;第一作者加分按独立作者加分的60%计,第二作者按40%计,第三作者及以下不计。在非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独立作者每篇加1.5分,第一作者按独立作者加分的60%计,第二作者按40%计,第三作者及以下不计。在国外期刊发表论文的,期刊等级由评审小组认定。
5.     在学期间受学校派遣支边、支教者(国际汉语自愿者除外),自然获得下一年度的奖学金。
6.     在专业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例如,在省及地区、全国性专业赛事中获得奖项等),在总成绩上予以加分。获得省及地区比赛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或第三名加1分;获得全国性及以上比赛第一名加3分,第二名或第三名加2分。赛事等级由评审小组认定。
7.     学生干部可视工作业绩予以加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申请加分者应提交工作业绩报告,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认定。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或取消奖学金资格
1.     申请延期答辩的,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予评定奖学金。
2.     在学年内,考试有不及格的不予评定奖学金。
3.     在学年内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不予评定奖学金。
4.     在学年内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的,不予评定奖学金。已享受奖学金的,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5.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在读期间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八条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秘书等若干人组成。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