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相关经费管理,保证科学、合理、有效、有序地使用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研究生培养经费指学校按年度下拨至学院或导师财务卡中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培养经费的报销指硕士生导师从学院财务卡上进行的报销。
第三条 报销研究生培养费原则上须在研究生毕业的当年完成,导师因个人原因延误报销,本人自行承担后果,学院不支持越年度补报销。
第四条 学院财务卡只支持自筹经费、定向、委培研究生的培养费报销,按学制内每生每年¥600计。
第五条 研究生秘书每年应及时提供所有应届毕业生的培养经费到账详情和学生与导师分别应报销的额度,跟踪报销进度,详细记录报销结果,并将准确的记录数据归档存留。
第六条 导师报销研究生培养费的学院内审核程序如下:研究生秘书告知应报销额度、核定并登记单据金额、在报销单证明人一栏签字→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核对签字→主管财务的行政副院长审核签字→院长审核签字。
第七条 导师实际报销的金额若低于应报销额度,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记录后向相关领导说明。导师随即应尽快履行二次报销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
外国语学院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