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为《外国语学院教师国(境)外交流、研修、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七条的补充。
二、本办法仅适用于教师利用寒暑假赴国(境)外从事学术交流活动。假期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研修。短期研修应不低于15天。
三、学院对利用假期从事上述学术交流活动的本院教师给予国际旅费资助。
四、教师申请学院资助须提供详细的出国(境)学术交流计划,填写《预算审批表》,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立项获得资助。
五、学院根据个人申报情况,组织评审,确定资助人选。
六、教师在国(境)外须遵守我国的外事纪律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戒绝不当行为。
七、教师赴国(境)外学术交流结束返校后,须举行报告会向学院汇报交流活动内容,展示交流活动成果。
八、教师接受学院资助进行假期短期研修回国后,应在半年之内发表学术论文1篇。论文发表在非CSSCI及以上期刊者,该篇论文不再获得当年度学院科研奖励。
九、教师接受学院资助而不能如期完成学院规定的任务,学院不再支持其同类赴外资助申请。
十、本资助不与校内外同一项目其他资助同时享受。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外国语学院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