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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国(境)外交流、研修、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14-04-28 点击数: 来源: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通过多种渠道,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其他机构资助的项目,开阔视野,促进教师的职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教师国(境)外交流、研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师国(境)外交流、研修指教师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联合培养博士生等身份赴国(境)外进行的各种交流和学术研修活动。教师国(境)外工作指教师以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孔子学院中方院长、汉语教师等身份在国外从事的工作。
第二条 申请赴国(境)外交流、研修及工作,须符合吉林大学相关文件精神,满足特定项目申请所要求的条件。
第三条 项目类型及派出形式
1. 国家公派项目
2. 单位公派项目
3. 有关国家、国内外相关机构资助或邀请的项目。
4. 自行联系的项目
第四条 派出身份及期限,按照相关项目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费资助方式,按照相关项目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选拔推荐程序
1.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拔推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到国(境)外进行学术研修、交流或从事相关工作。
  2. 各系根据个人申报情况,结合本系年度工作安排、专业发展需求、申请人工作资历、既往出国经历、上次回国服务时间长短等因素,确立推荐排序,出具推荐意见。原则上,同等条件下,工作年资长、初次申请赴外、或距离上一次赴外研修、交流、工作时间长的申请者优先考虑。
  3. 学院参考各系的推荐意见,确定推荐、派出的人员及排序。
第七条 学院积极鼓励教师利用假期,赴国(境)外短期交流。
第八条 教师赴国(境)外交流、研修、工作的时间达到6个月,不足10个月,应完成并发表论文1篇,发表时限最晚不超过回国后6个月;教师赴国(境)外交流、研修、工作的时间超过10个月(含10个月),在12个月以内,记为一个年度,每年度应完成并发表论文2篇,其中1篇为CSSCI或以上级别论文,发表时限最晚不超过回国后6个月。其他涉及派出及管理的事项,按照学校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交流、研修、工作结束返校后,须及时向学院提交总结报告,并以报告会的形式报告相关成果。
第十条 教师赴国(境)外交流、研修、工作结束返校后,若不能如期完成学院规定的任务,5年之内,学院不再支持其赴外申请。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生效,原《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国(境)外交流、研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
 
 
 
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