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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

日期:2014-03-04 点击数: 来源:

 

为开拓教师的学术视野,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扩大学术交流渠道和学术影响,学院鼓励在岗教师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学院根据相关制度,遵照节俭、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鼓励在岗教师,充分运用个人所承担项目的经费及其他自筹经费参加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根据各系(所)推荐并经学院批准参加会议的,可列入学院资助计划。
第二条    申请学院资助参加的学术会议,应该是国内外著名高校或教学、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机构举办的高层次的学术会议。
第三条    申请学院资助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须持会议主办方的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填写《外国语学院教师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经系(室)主任同意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并办理调、停课相关手续。
第四条    同一次学术会议,学院原则上只资助一人参加,每名教师每学年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列入学院资助计划的教师,会务费(含资料费)报销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600元。
第五条    列入学院资助计划的教师,交通工具原则上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教授职称的教师原则上也应遵循上述原则,因路途遥远或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时,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期间产生的差旅费,按照学校关于报销差旅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六条    凡参会的教师返校后,须填写《外国语学院教师学术活动信息反馈表》,同时须做一次专题学术报告,介绍会议相关情况后,方可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语学院
2014年 1月 15日